
注:1 成组布置的建筑物应按消火栓设计流量较大的相邻两座建筑物的体积之和确定;
2 火车站、码头和机场的中转库房,其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相应耐火等级的丙类物品库房确定;
3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木结构的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按三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消火栓设计流量确定;
4 当单座建筑的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00m2时,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本表规定的最大值增加一倍。
3.3.3 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本规范表3.3.2中的公共建筑确定。
10.1.1 建筑高度大于150m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消防用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特级负荷供电;
2 应急电源的消防供电回路应采用专用线路连接至专用母线段;
3 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电源干线应有两个路由。
10.1.2 除筒仓、散装粮食仓库及工作塔外,下列建筑的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1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
2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丙类仓库;
3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4 二层式、二层半式和多层式民用机场航站楼;
5 Ⅰ类汽车库;
5 Ⅰ类汽车库;
6 建筑面积大于5000m²且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
7 地铁工程;
8 一、二类城市交通隧道。
10.1.3 下列建筑的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1 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
2 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仓库;
3 座位数大于1500个的电影院或剧场,座位数大于3000个的体育馆;
4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商店和展览建筑;
5 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电信和财贸金融建筑;
6 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地下、半地下商业设施;
7 民用机场航站楼;
8 Ⅱ类、Ⅲ类汽车库和Ⅰ类修车库;
9 本条上述规定外的其他二类高层民用建筑;
10 本条上述规定外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
11 水利工程,水电工程;
12 三类城市交通隧道。
© 版权声明
文章版权归作者所有,未经允许请勿转载。